專利申請被駁回時,給予申請人的一條救濟途徑。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復審請求進行受理和審查,并作出決定。復審請求案件包括對初步審查和實質審查程序中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不服而請求專利復審的案件。只有專利申請人才有權啟動專利復審程序,而且必須在接到駁回通知3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
專利權無效請求是指經第三人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復審和無效審理部審查 ,對已授予的專利作出無效的決定。專利權被授予后,如認為不符合法律規定,任何人和單位均可依專利復審程序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利權無效。請求書應按規定格式撰寫,一式二份,說明理由,必要時應附具有關文件。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請求書后,應將請求書副本和有關文件副本送交專利權人,要求在限期內陳述意見。經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后,對該專利作出維持或無效的決定,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發明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發明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起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所作的無效或維持的決定為終局決定。宣告專利無效,由專利局登記和公告。